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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:抵消

编辑:邯郸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23-01-11

1.法定抵消

(1)法定抵销中的抵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,当事人主张抵销的,应当通知对方,抵销的效果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。

(2)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。

(3)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,债务标的物种类、品质相同的,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,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。

(4)一方债务已经到期,另一方债务尚未到期,则“未到期”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。

(5)效力不完全的债权不能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抵销,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权,该债权人不得主张抵销;但作为被动债权,对方以其债权主张抵销的,应当允许。

(6)双方的债务均应为可以抵销的债务。

2.不得抵销的债务包括:

(1)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,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;

(2)根据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,如提供劳务的债务、不作为的债务;

(3)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债务。

3.法定抵消

根据《合同法》规定,当事人互负债务,标的物种类、品质不相同的,经双方协商一致,可以主张抵销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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